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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可落户公租房!无房符合条件的可租房入学

2017-08-18 86来源: 北京落户政策

  北京积分落户咨询中心了解到,昨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关于快速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通知。根据《通知》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简单来讲就是集体户口可落户至公租房,而对于非京籍承租人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同时在义务教育入学方面,北京也将在广州之后迈向“租购同权”,但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依据公租房办理落户与居住证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未来,京籍集体户口租公租房,可以落户。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京籍集体户租公租房可落户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福利,即针对京籍集体户无房家庭。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也就是说,北京集体户无房家庭,未来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可以落户了。
  新政明确义务教育“租购同权”
 
  通知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年以上租赁可获政策支持
 
  此次有多项新政均向租房人的权益倾斜。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据悉,具体的支持政策,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中。另外,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关于租房押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落户君不仅为各位在下一篇推文附送了具体新政内容,同时还为各位总结了本次新政的亮点。
  1全市建统一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有了这个监管平台后,官方将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各区应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
 
  征求意见稿提到,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3租赁期售房需提前3个月通知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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